(2016)川0132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万明、许秀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明,许秀琼,许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万明申请执行人许秀琼被执行人许树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朱万明、许秀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000元,执行费3350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许树明在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政府拆迁补偿款收入xx元予以扣留。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许树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万明、许秀琼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8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许树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