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先滨与曹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滨,曹文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002号原告:张先滨。被告:曹文学。原告张先滨与被告曹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张先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先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0元,由张先滨负担。审判员 侯洪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