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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桂枝与张翠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枝,张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枝,女,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翠真,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桂枝与被执行人张翠真借款合同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07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1079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