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桂枝与张翠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枝,张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枝,女,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翠真,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桂枝与被执行人张翠真借款合同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07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1079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