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625号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东亭)私营工业园B区10号。法定代表人:邵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刚、王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倪竣。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