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袁航与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航,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003号原告:袁航,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辉,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乐,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董琦,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貊永亮,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景丽,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袁航与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袁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航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明杰书 记 员 翟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