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山东国储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顺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国储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顺广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储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谢昌胜,经理。被执行人济南顺广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储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顺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