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郭秋梅,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荣宇,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凡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可贞,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万元,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可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3823.6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相当于173823.65元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郭秋梅、郑荣宇、简凡超、简可贞、李万元、简可华价值173823.6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