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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218号原告周某1,2009年1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某2(原告周某1之父),,住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周某1之母),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周中刚,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  严小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