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梁春华与孙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华,孙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626号原告:梁春华。被告:孙凤山。原告梁春华与被告孙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梁春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梁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