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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范小兰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兰,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403号原告范小兰,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兰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厚发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小兰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小兰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楚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