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3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洪明与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明,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洪明。被执行人高峰。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新执字第30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江城路200号B区102室房屋一套,现因高峰所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江城路200号B区1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峰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