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正刚,樊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13号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正刚。被执行人:樊友梅,系熊正刚妻子。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正刚、樊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8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超纲审 判 员 丁 凯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