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7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英菲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菲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421号原告: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6号楼6层708。法定代表人:汪森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慧贤,女,1992年1月1日出生,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英菲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29号楼1层07单元08。法定代表人:周国栋,职务不详。原告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菲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北京振锋仁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