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扈聚云与庞国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聚云,庞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扈聚云,农民。被执行人:庞国银,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扈聚云与被告庞国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庞国银赔偿申请执行人扈聚云各项损失291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