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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1281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石某某,男。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原、被告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及2014年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未到庭均撤诉,2015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一直未共同生活,感情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5)金民初字第0277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条件。现原告找不到被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亦无共同生活的意愿,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黄爱华人民陪审员  田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