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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战勇与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勇,王红翠,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166号申请人李战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翠,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杰,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战勇与被执行人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