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元芳与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芳,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胡元芳。被执行人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法定代表人孙忠剑。本院在执行胡元芳与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227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尚不宜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26执2274号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