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炳军,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969号原告:郑炳军,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三联村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夏克春,总经理。原告郑炳军与被告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伟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炳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