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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3247号原告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欣阳广场G栋8楼F11-5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516779。法定代表人王昌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重庆北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0634-X。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码传媒公司)诉被告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科技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先华、人民陪审员辛国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码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王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斗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唐码传媒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北斗中心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费为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仅支付了270000元广告发布费。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广告发布费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斗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重庆北斗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唐码传媒公司(乙方)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了《广告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并发布户外公告,费用为300000元。该合同还约定,第六条,付款方式。1、合同总金额为300000元,共分3次付款:a)乙方正式发布广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费90000元;b)广告合同发布至2014年3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费180000元;c)广告合同发布至2014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费30000元。……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每日按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比例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广告发布费270000元,原告也开具了对于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查明,2014年3月26日,重庆北斗置业有限公司其名称变更为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当事人举示的《北斗中心广告制作发布合同》、进账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工商档案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重庆北斗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唐码传媒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广告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唐码传媒公司按约制作并发布了户外广告。同时,被告仅支付了广告发布费270000元,尚欠3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费用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3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又因为《广告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对每日按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尚欠费用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30000元。二、由被告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资金利息,以广告发布费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重庆北斗时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 判 长  肖 俊人民陪审员  童先华人民陪审员  辛国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