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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仕荣与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仕荣,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肖仕荣。被执行人: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红卫消防处对面原装备部分公司4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李安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仕荣与被执行人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仕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赔偿款93446.7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异标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仕荣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