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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乔伟、刘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乔伟,刘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杰。被执行人乔伟。被执行人刘伟超。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乔伟、刘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伟超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乔伟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现冻结期限未到,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乔伟、刘伟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