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乔占领申请执行史运宏、郝秀芳、李世海公正执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占领,史运宏,郝秀芳,李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乔占领,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32号,身份证号:410702195610151077。被执行人史运宏,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卫辉市孙杏村镇史洼村南街129号,身份证号:410781198208092637。被执行人郝秀芳,女,1986年8月8日出生,住卫辉市南枣园街53号,身份证号:410781198608080440。被执行人李世海,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卫辉市南马市街24号附9号,身份证号:4107811976051708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卫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史运宏、郝秀芳、李世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郝秀芳在新乡市开发区33号街坊金龙建业森林半岛10号楼1901室(所有权证号:201501418)有商品住宅一套。被执行人李世海在新乡市开发区33号街坊金龙建业森林半岛10号楼1301室(所有权证号:201422780)有商品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秀芳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33号街坊金龙建业森林半岛10号楼1901室(所有权证号:201501418)的商品住宅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李世海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33号街坊金龙建业森林半岛10号楼1301室(所有权证号:201422780)的商品住宅一套。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郝秀芳、李世海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乔占领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郝秀芳、李世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荣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