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礼敏与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敏,黄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3884号原告:金礼敏。被告:黄维。原告金礼敏为与被告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礼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5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言明于几天后归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黄维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金礼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黄维于2015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维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黄维向原告金礼敏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黄维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随时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故被告黄维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礼敏借款本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黄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00001040000225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何亚江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