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民辖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刁美娟与姚映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美娟,姚映娜,蔡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美娟,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0092()。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映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82X。原审被告蔡建民,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5800()。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刁美娟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刁美娟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刁美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刁美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炫审判员  蔡宇纯审判员  陈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