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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冯建华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19772070-5。法定代表人麦庆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燕萍,职员。被执行人冯建华,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冯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刘炳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