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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北山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山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424号原告: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200号5楼。法定代表人:刘克福。被告:湖北山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小路新华明珠A幢2单元1301-1302。法定代表人:黄顺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山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