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与龚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龚素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第3748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洋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素珍。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龚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