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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屠金海、朱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金海,朱新明,杨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11号之��申请执行人屠金海,男,1946年5月28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朱新明,男,1975年5月27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杨玲艳,女,1980年8月7日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金海与被执行人朱新明、杨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朱新明、杨玲艳不知去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8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