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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傅敏杰与喻晓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敏杰,喻晓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156号原告傅敏杰。被告喻晓易。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敏杰诉被告喻晓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敏杰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