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傅敏杰与喻晓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敏杰,喻晓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156号原告傅敏杰。被告喻晓易。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敏杰诉被告喻晓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敏杰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