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1200号原告:杨某,男。被告:马某,女。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也没有和好,继续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感情彻底已破裂。被告马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被告没有多大矛盾,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到彻底破裂的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仍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4月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10月23日,原告杨某起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马某离婚。同年11月27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以(2015)麦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仍然居住在原告家中,原告则租房另行居住。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但被告马某表示和好愿望的态度坚决,在双方分居后继续居住在原告家中,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未满一年,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