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殷双与严寒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双,严寒,殷双,严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殷双,男,汉族,被执行人严寒,男,汉族,殷双与严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5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殷双与被告严寒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严寒协助原告殷双办理位于双辽市金世纪家园二期一幢5单元105室、205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严寒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待处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郊民初字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