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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龙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龙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陈影,李荣英,方斌,胡建军,陈向东,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国才。被执行人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300400008488,地址:睢宁县睢城镇和平西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英。被执行人徐州龙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号:320324000035203,地址:睢宁县桃岚化工园韩二村杜庄组。法定代表人:方斌。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320300400007846,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被执行人陈影,男,1965年8月1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李荣英,女,1967年4月25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方斌,男,1967年2月25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62年7月3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67年8月13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秦玲,女,1966年10月20日生,住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龙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陈影、李荣英、方斌、胡建军、陈向东、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睢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龙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陈影、李荣英、方斌、胡建军、陈向东、秦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睢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纪永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