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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文秀、杨于毅与杨木才、彭淑坤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秀,杨于毅,杨木才,彭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秀,女,生于1992年9月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于毅,男,生于2013年10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木才,男,生于1966年6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彭淑坤,女,生于1966年7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636号文秀、杨于毅与杨木才、彭淑坤共有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