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文秀、杨于毅与杨木才、彭淑坤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秀,杨于毅,杨木才,彭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秀,女,生于1992年9月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于毅,男,生于2013年10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木才,男,生于1966年6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彭淑坤,女,生于1966年7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636号文秀、杨于毅与杨木才、彭淑坤共有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