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利龙与苏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龙,苏宁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546号原告:黄利龙,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宁贵,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黄利龙诉被告苏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利龙主张其已经与苏宁贵庭外和解,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宁贵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龙撤回对被告苏宁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利龙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小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