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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利龙与苏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龙,苏宁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546号原告:黄利龙,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宁贵,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黄利龙诉被告苏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利龙主张其已经与苏宁贵庭外和解,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宁贵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龙撤回对被告苏宁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利龙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小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