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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陆仁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3203-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贸城中路9-19号。代表人马建波,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宁波瑞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112446-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泰荟巷99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高贤潮,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6604-8),住所地余姚市大隐镇商贸城6幢28号。法定代表人高贤潮,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贤潮,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宁波瑞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陆仁仙,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陆仁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陆仁仙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支付执行款10090888.36元及利息。现查明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大隐镇大隐商城的24套房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568号案终结执行。申���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