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牛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被告人牛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本院(2016)陕0327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牛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000元,已付26000元,剩余78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李万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牛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案件执行款7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