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邓子林、王金芬与杨光文、李加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84年12月2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0年6月3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邓某某、王金芳与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