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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善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善林,于安徽省淮南市,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依法监视居住,2016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善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凌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7日下午14时至14时30分,被告人陈善林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51号五粮液店内,盗走被害人包雪梅放在收银台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只。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2、2015年9月1日下午12时至12时30分,被告人陈善林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南路37号新潮流服饰店内,盗走被害人舒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90元。3、2015年9月1日中午12时至13时30分,被告人陈善林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和平路107号-115馨媛美容店内,盗走被害人贾某放在吧台上充电的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只。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善林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善林辩解,第三起中白色三星手机是我在吃大排档的时候捡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善林盗窃的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7日下午14时至14时30分,被告人陈善林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51号五粮液店内,盗走被害人包雪梅放在收银台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只。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2、2015年9月1日下午12时至12时30分,被告人陈善林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南路37号新潮流服饰店内,盗走被害人舒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90元。3、2015年9月1日中午12时至13时30分,被告人陈善林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和平路107号-115馨媛美容店内,盗走被害人贾某放在吧台上充电的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只。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善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8月初的一天,其在安徽老家买火车票从安徽到了金华,再在金华火车站坐808公交车来到兰溪。刚开始是准备去找老乡的,不过没有找到其就去找工作了。在路上逛的时候其逛到一家卖酒水的店,发现里面的老板趴在桌子上睡觉,桌子上放着一个白色的苹果4S手机,其就走了进去,在店里转了几圈,看店老板睡的很熟,其就过去到桌子上把手机拿走了。2015年9月1日其再次从安徽老家坐火车到金华,还是坐808公交车到兰溪,到了兰溪之后其就在金平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把行李放在房间就出去找工作了,中午的时候其在兰溪找了一家大排档吃饭,吃完饭其继续走着找工作,到了兰溪市新世纪对面的一个服装店里,看到店里没人,桌子上摆着一个钱包,其就过去把钱包偷走了,打开钱包之后里面有390元现金,其把现金拿走了将钱包丢在一家眼镜店的柜台上,然后其就回房间休息了。2、被害人包雪梅的陈述证实,其在兰溪市云山路151号经营五粮液店的。2015年8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其在店里做生意,因为比较空趴在收银台上睡觉,到了14时30分左右醒来时发现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只苹果4S手机被偷了。其通过店里监控查看了一下,该手机是在14时19分被一个中年男子偷走的。3、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南路37号经营新潮流服饰店。2015年9月1日中午12点多,其吃完中饭到洗手间去洗碗,其的钱包是放在店里抽屉里的,等其回来之后就发现钱包不见了,过了一会零距离眼镜店的人过来和其说钱包在他们店里的柜台上,其过去把钱包拿回来发现里面的现金已经没有了,银行卡这些是还在的,钱包里的钱大概是700元左右。4、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和平路107号-115经营馨媛美容店。2015年9月1日中午12时左右其在店里时将手机放在吧台处电脑键盘边,当时手机正在充电,其就外出了,到了13时30分左右其回到店里发现放在电脑键盘边正在充电的手机被偷了,充电器还有的。被盗的手机是三星牌的,白色,GT-19128型,手机串号是35471005715885,号码是135××××1935。5、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兰溪市和平路馨媛美容店工作。2015年9月1日12时许,其跟老板娘(被害人贾某)在店里的一楼,老板娘坐在吧台里跟其讲她到隔壁店里玩一下,手机放在店里充电,有事叫其到隔壁叫一下。其看了一眼,老板娘的手机正放在吧台电脑键盘边上充电。中间,有客人来了,其就带客人到楼上做美容。到了13时30分许,老板娘到二楼问其是不是把手机带到楼上了,其说没有,这时其跟老板娘一起下楼,发现吧台里充电器还在,原本在充电的手机已经不见了。其上楼时店里一楼是没有人的,店门是关上虚掩着的,没有上锁,推门就可以进来。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5年9月2日兰溪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陈善林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一只白色三星手机,并将该手机予以扣押。7、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贾某在和平路经营的馨媛美容店及店内吧台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兰溪市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9月2日8时许在兰溪市云山街道金平宾馆门口将被告人陈善林抓获的事实。9、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证实,被告人陈善林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10、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兰溪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4日将从被告人陈善林处扣押的白色三星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贾某。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兰溪市公安局民警已将本案所涉被盗苹果4S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陈善林及被害人包雪梅,已将本案所涉被盗三星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陈善林。12、情况说明证实,经研判,兰溪市公安局民警确定从被告人陈善林身上扣押的白色三星手机系被害人贾某的被盗手机。13、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兰价鉴定【2015】223号)、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三星牌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兰价鉴定【2016】088号)证实,被告人陈善林所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14、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善林于2015年9月2日在兰溪市公安局民警的带领下指认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51号五粮液店是其窃取苹果4S手机的地点;兰溪市云山街道新潮流服饰店是其窃取钱包的地点;兰溪市云山街道零距离眼镜店是其将所窃取的钱包丢弃的地点。15、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光盘证实,被告人陈善林于2015年8月7日14时19分许进入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151号五粮液店内窃取苹果4S手机一只。16、被告人陈善林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善林的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善林辩解称白色三星手机是其在吃大排档的时候捡来的。经查,情况说明证实,从被告人陈善林身上查扣的手机串号及特征与被害人贾某失窃的手机一致,手机号码持有人为贾某,且贾某能成功解锁该手机,故公安机关确认该查扣的手机系被害人贾某的失窃手机;被害人贾某的陈述和证人盛某的证言均证实贾某的三星手机是在2015年9月1日12时至13时30分许放在其经营的美容店内吧台处电脑键盘边充电时被盗的,而被告人陈善林在庭审中陈述其是于2015年9月1日11时左右在吃大排档的时候捡到手机的,这与被害人手机失窃的具体时间、地点不吻合。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人盛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善林在庭审中的上述陈述和辩解不能成立。另被告人陈善林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能对前两起盗窃案的具体地点进行指认,而不能对其吃大排档的具体地点进行指认,这也不符合常理。综上,被告人陈善林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人陈善林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善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善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琴仙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