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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志超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超,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508号原告:冯志超,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香山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梁跃飞,镇长。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志超与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冯志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超以对登封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支付差额问题的裁决表示认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冯志超负担。审 判 长  刘舒力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