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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倪玉良与倪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玉良,倪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086号原告:倪玉良。被告:倪锦芳。原告倪玉良与被告倪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玉良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美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