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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郝俊玲与高中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俊玲,高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郝俊玲,女,1965年11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执行人:高中超,男,1981年1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申请执行人郝俊玲与被执行人高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中超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