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李惠、王学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李惠,王学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特55号申请人:郑李惠,女,193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被申请人王学东母亲。被申请人:王学东,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代理人:钟添福(系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社区居委会推荐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下坝乡政府路02号。申请人郑李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学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李惠称,郑李惠系王学东母亲,根据厦门市仙岳医院出具的残疾评定表,王学东属于一级精神残疾,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法院确认王学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李惠为其监护人。钟添福称,王学东属于一级精神残疾,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希望法院指定郑李惠为王学东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王学东未婚,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为壹级,其与郑李惠系母子关系。根据郑李惠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学东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9月13日做出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423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学东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郑李惠提供的《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及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王学东目前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故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郑李惠的上述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宣告王学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从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郑李惠系王学东母亲,且王学东目前由其请人照顾,故从有利于保障王学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准予郑李惠的申请,指定其为王学东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学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李惠为王学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