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桓实业有限公司,黄先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被执行人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829号1801室-4。被执行人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829号1801室-1。被执行人杭州亿桓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杭州三墩温州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829号1801室-6。被执行人黄先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颐景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3570283.1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909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黄先挺、杭州亿桓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24061253.11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黄先挺、杭州亿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