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开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783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唐太明。委托代理人袁潇,住。被告罗开敏,住。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8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