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彭祖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祖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682号罪犯彭祖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2)州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祖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二〇三五年十一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祖海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4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6.4分。如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奖1分,同年10月在《育德报》刊稿1篇获奖励分0.4分;2015年获监区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并先后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2分;2014年二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7次获奖励分共20.5分;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先后9次获晚值班奖分共4.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彭祖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祖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祖海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三四年十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