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袁志信与宁夏金海帝豪商场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信,宁夏金海帝豪商场管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044号原告:袁志信,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宁夏金海帝豪商场管理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张金鹏,该商业广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春清,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林,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商业广场职员,住宁夏中宁县(特别授权)。原告袁志信与被告宁夏金海帝豪商场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审理的(2016)宁0402民初1483号宁夏金海帝豪商场管理公司与袁志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袁志信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袁志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必须以(2016)宁0402民初字148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6)宁0402民初1483号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汉龙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梁存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