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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郑永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催36号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空港工业区(湖南片区)。法定代表人:郑永光。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恒昌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638288、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敏敏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诗铭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602民催36号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恒昌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638288、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3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承办人:何敏敏电话:0575-8861****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庭邮编:3120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