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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国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088号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小燕,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高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养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