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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李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李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2民初619号原告王晓丽,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被告李善芳,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丽诉被告李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晓丽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丽负担。审判员  安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