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李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李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2民初619号原告王晓丽,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被告李善芳,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丽诉被告李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晓丽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丽负担。审判员 安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