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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申请执行温祖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温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负责人黄庆娣,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建繁,男,1969年6月27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祖春,男,1974年4月21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祖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赣07**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6297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温祖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赣07**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温祖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公众号“”